新闻中心 /News
洗剪吹只要20元、拷贝底片另收费……这些“坑”你遇到过吗?
洗剪吹只要20元、拷贝底片另收费……这些“坑”你遇到过吗?长兴的张女士于2017年12月2日与当地一家装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房屋面积117平方米,当即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总价款14.5万元。 2018年2月该公司开始对张女士的住房进行装修施工,随后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漏水、延误工期等问题接踵而至。
【处理结果】在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双方进行工程清算,由装修公司一次性退还张女士人民币78210元,并且解除合同。
【消费警示】消费者要选择口碑好、资质齐全、正规的家装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内容一定要全面、明确、具体,就质量标准、规格、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均需明确约定。若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应提供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消保部门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2018年3月6日,夏先生在长兴县雉城街道米行弄的某儿童摄影店预订了一套价格为1299元的儿童摄影套餐,并交齐全部费用。数日后,摄影店为其宝宝拍摄了百日照,夏先生挑选了30张照片,店方为其设计制作了精装册并提供底片。夏先生觉得除了精装册以外的照片效果也非常好,要求拷贝电子版底片,摄影店提出需要支付每张30元的费用后方可拷电子版底片,对此夏先生不能接受。
【处理结果】经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摄影店负责人意识到了错误,向夏先生赔礼道歉并提供60张电子版底片。
【消费警示】拍照属特殊消费,提醒消费者选择规模大、信誉度高的摄影店,要谨慎对待经营者发布的优惠活动,仔细询问消费明细,以免掉入消费陷阱。拍照前要先与摄影店签订书面合同半岛全站APP,约定内容要标注清楚,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票据。
【案例简介】2017年11月11日,汪女士花费1111元办理了太湖度假区龙王山路某瑜伽舞蹈培训机构的会员卡, 2018年其因搬家导致不方便前往使用,所以要求退款或转卡,商家同意转卡但要收取200元转卡费。
【处理结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规定: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卡的,经营者应该允许,并不能收取额外费用。针对汪女士的情况,其会员卡要求退款的条件不满足,但是允许转让,而且不能收取额外200元转卡费。经度假区消保委调解,瑜伽馆同意免费办理转卡手续。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稳定的商家;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时间安排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服务,不要贪图高折扣忽视潜在风险,避免一次性充值金额过多;要明确预付卡使用期限、使用范围、服务项目、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细则,并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下来,不可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妥善保管好和消费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依据相关凭证及时向消保委或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简介】2018年9月,来湖州旅游的陈先生看见美容美发店门口张贴“20元洗剪吹”低价广告,便入店理发消费。陈先做了价值700元的肩背护理和脸部排毒,店员推销说办理2000元的“理发会员卡”可将700元免单,陈便办了会员卡,店员又向他推荐韩国进口“水光针”头发护理项目,称“水光针”可滋润头发、补水增亮,并可改变发根流向,会员价每支398元。陈以为此护理项目用一支“水光针”就够,于是同意了。在护理过程中发现一支“水光针”(包装标识全为韩文)用掉了,头发才护理了一小部分,陈只好同意继续使用,最后共用了5支,结账共计2070元(“水光针”398元*5+理发费80元),陈觉得“被套路”了,最后报警。经协调,陈最终以会员卡里的2000元付了账。
【处理结果】经湖州开发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韩国进口“水光针”实为国产护理产品,并无所宣称的“改变发根流向”之功效。同时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同样的产品标价仅5至15元,查实了商家采用价格模糊介绍,虚假宣称进口产品、夸大产品功能诱骗消费者的问题。最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电线元理发费,其余“水光针”费用全额退还,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同时开发区消保委将此投诉向监管部门“转案”,同步发出消费警示信息;卫健委对此店购进卫生产品索票索证不全的问题责令改正,对无健康证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虚假介绍产品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进行公示。
【消费警示】美容美发店作为服务单位,应明码标示和说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广大消费者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时间长的美容美发机构,选购适合自己的产品,提前询问好服务价格,明明白白消费,不能虚假宣传。
【案例简介】2018年6月,家住太湖华翠庭院的秦先生来到湖州开发区消保委,反映其在开发区温州商城某灯具店购买的一批西门子开关插座为仿冒假货,价值4000余元,要求商家给予赔偿,但商家表示该批西门子开关插座并非假货。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承认秦先生初衷是购买国际知名的西门子(SIEMENS)品牌开关插座,但其在推销过程中,将惠州市西门子远景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西门子(SENMEUS)张冠李戴为秦先生需要的品牌,此西门子非彼西门子,误导了秦先生。后商家赔付秦先生4421元,并为其已经安装的开关插座作免单处理,双方达成谅解。
【消费警示】这种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所以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一定要仔细查验商品商标、厂名厂址等,切忌因一时疏忽,购买到山寨产品,造成损失。
【案例简介】2018年9月2日,李女士来到南浔石淙某药店,买了一盒早早孕测试棒。正准备付款时,店里一名销售人员向其推荐定坤丹,称适用于备孕,并提供一份宣传单,宣传此药都是名贵中药材。李女士以396元的价格购买两盒定坤丹OTC药品,回家后,其仔细查看药品说明书,发现上面的内容与销售员的宣传完全不一样。
【处理结果】南浔区消保委石淙分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滋补气血,调经舒郁。在比对宣传单与药品说明书后,发现内容不一致。经调解,药店负责人同意对李女士购买的两盒定坤丹退货处理,并向其道歉。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查看药品包装信息,警惕部分无良药店“只卖贵的、不选对的”的推销潜规则。尽量在医院开药,即使不能,去药店买药时,最好拿上医生开的处方单,说清楚所要购买药品的名称、品牌和生产厂家,让药店推销者的巧言善辩无处施展。
【案例简介】2018年9月20日,费先生来到南浔区某教育培训机构,预付了2万元,给孩子报名学习课程。由于之前上体验课时老师教得很好,家长很满意,所以很快交了钱。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学习下来,当初上体验课的老师并不能经常给孩子上课,学习效果和体验课完全不一样,没有达到当时宣传的预期。费先生想把剩下没学完的课时钱退了,但是培训机构不同意,退费受阻。
【处理结果】南浔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仔细查看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分别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教育培训机构向费先生退还辅导费9700元。
【消费警示】在预付式消费的时候,消费者要仔细查看合同信息后再签字,提前做好退费等条款约定。遇到纠纷时要根据浙版《消法办法》,学习有关预付式消费条款,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2018年5月6日,袁先生向安吉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5月1日购买的手机于5月5日突然死机,遂找到该手机店要求换货,经店方确认手机确属性能故障,但店方表示不能换货,只同意维修,袁先生不愿意。
【处理结果】安吉县消保委依据《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该手机店负责人同意给消费者袁先生换货。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手机最好选择正规商城或品牌专卖店,购机时要仔细查看消费凭证,确认手机具体的型号配置,不要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要了解手机退换货规定,7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可退机,退机时要连同电池等配件一并退货,按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折旧费,不得以磨损包装等借口刁难消费者。 15天内出现质量问题可换机,两次维修后,第三次出现质量故障(注:非同一故障)可以换机;换机时应换新机,经营者不得以磨损包装等问题刁难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案例简介】2018年3月,市民周女士将衣服拿到湖城某干洗店进行干洗,洗后发现白色衣服被染色,同时衣服上的字母也出现了褪色现象。无独有偶,沈女士也碰到了干洗的烦心事,她把一件黑色衣服送到同一干洗店进行清洗,去取衣服时发现衣服的污渍没有清洗干净。在与店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分别向吴兴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经吴兴区消保委调解,被诉干洗店同意对周女士衣服重新进行清洗并对衣服上的字母做染色处理,同时,退还沈女士先前支付的清洗费并将其衣服再次进行清洗。
【消费警示】消费者将衣物送洗时,要做到“五注意”,一是选择正规的、规模较大的店;二是衣物送洗前,将口袋清理干净;三是送洗时应与店方共同检查衣物;四是高档衣物最好选择保价洗染;五是干洗后不要马上穿,要晾上一段时间。
【案例简介】2018年7月,王女士发现家中空调制冷出现故障,为尽快将其修好,便在网上搜索空调维修服务。之后通过网络预约了一名自称是湖城某商场维修部的师傅,对方上门进行拆机检测后称需更换零部件,此零部件需等待配货。经协商,王女士同意预先支付维修费用,付款后便再也无法联系上此人。
【消费警示】夏日炎炎,空调故障急于维修,很多消费者习惯寻找维修小广告或网上搜索售后电话,这往往让“山寨售后”钻了空子。提醒消费者应选择品牌的售后服务网点或有专业资质、有正规门面的维修店,在找家电维修企业上门修理之前,要先问清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能否出具正规等事项。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时,需查看是否具有维修资质证书、上岗证、身份证明等,并妥善保管凭证单。
案件事实:2018年8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局,对长兴县某小区某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郭某等七人正在从事淘宝电商平台炒信刷单服务,当场查获用于炒信刷单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电脑中存储的刷单文件、“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严某雇佣郭某等七人组成专业的刷单团队,通过在淘宝电商平台上组织线下“刷手”,以虚构交易、给予有利评价等形式,为淘宝商家提升商业信誉、销售业绩的违法事实。2018年以来,当事人违法炒信刷单逾208万单,虚构交易的商品销售额共计9.09亿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之情形,构成了“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2018年10月被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2018年3月28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县内湖州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违法“中华啤酒”1.5万箱、“中华啤酒”空罐53.11万个、包装纸箱1.7万只。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查封。因案件涉及全国各地多家经销商、制罐生产单位,该局执法人员辗转上海、杭州、滁州、荆州、青岛、广州等多地进行调查取证。经查明,湖州某啤酒有限公司受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委托,共生产“中华啤酒”559吨,对应加工费为64.56万元。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售出“中华啤酒”不同规格啤酒共计430.20万元。
处理结果:真龙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并销毁库存的“中华啤酒”产品及辅材(空罐、纸箱),罚款3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湖州某啤酒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
案件事实:2018年10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称,在该县某商场内一甜品店购买商品时与经营户因赠品问题产生纠纷。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甜品店经营场所门口放置有一块广告牌,标有“消费满99元送蛋糕或饮品一份”等宣传字样。经查,店家为增加店内生意,通过制作广告牌的形式,起到宣传店铺的作用,为了加大宣传力度,设计了消费满额送产品的活动,但未将赠品的品种以及规格向消费者明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示广告中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2018年10月31日,消费者朱某向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于2018年10月30日在吴兴某副食超市购买的6箱天之蓝(约每瓶220元)白酒口感很差,朋友们喝过都觉得和以前喝的口感并不一样,怀疑是假酒,要求商家全额退款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处理结果:经鉴定,6箱白酒确系假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多次调解,双方对退货及赔偿达成和解,吴兴某副食超市全额退款7900元并赔偿1万元。另查,当事人为争取更多的利益,从网上购买天之蓝白酒用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当事人被处以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2018年8月27日,来湖州旅游的陈先生在太湖路上游玩时,被一家美容美发店玻璃窗上“洗剪吹20元”的广告语吸引,进去理发,同时被推销做了头发护理、肩背护理和脸部排毒,结账时发现共消费了2070余元,陈先生对收费提出异议发生纠纷,经民警调解后支付2000元。陈先生通过政府网上信箱对这个“天价理发店”进行了投诉,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联合吴兴区卫生执法大队赶赴该美容美发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查实商家采用价格模糊介绍、假冒进口产品、夸大产品功效诱骗消费者的问题。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电线元的“水光针”费用退还,陈先生只支付80元理发费,同时开发区分局对此店违法经营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侵犯消费者权益,开发区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湖州某医院在官网宣传中涉嫌违反《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处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宣传其技术优势为:“以99%浓度纯氧输出臭氧,治疗过程无二次污染,对患者无任何毒副作用,无痛微创、修复维养对宫颈无任何损伤,安全无痛苦,愈后无疤痕,不影响精子渡越,适合未育女性”。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件事实:2017年12月8日和2018年1月29日,为进一步验证德清亿康餐具消毒服务部具体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时隔一周,德清县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再次赴德清亿康餐具消毒服务部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的集中消毒餐具套装进行监督采样并委托德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10套抽检样品中编号为4#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经询问调查取证,当事人认可了违法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德清县卫生计生行政依法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德清县卫生计生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上限行政处罚,并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义务。最终,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在规定时限内自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同时承诺加强企业内容管理,优化岗位设置,改进生产设备,落实产品自检,保证产品质量。
案件事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州市城区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湖州某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位某楼盘商品房时,存在在售房源标价信息不齐全的事实。对以上事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进行了立案、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案件调查报告等。
处理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商依法作出给予每套5000元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的行政处罚。
案件事实:2018年7月10日,市建设局收到关于匿名举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的举报件信后,第一时间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某房地产项目由浙江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代理销售单位为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匿名举报人于2018年6月5日在该房地产项目定购了一套商品住宅,房号为3幢7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举报人与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为276518元。举报人在签订《服务协议》后,以银行按揭的付款方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115.35万元购房首付款。由于举报人的信用卡存在多次失信行为,银行未能通过该按揭审批。举报人在后期也未能及时付清余款。
处理结果:市建设局积极协调开发企业,约谈代理销售公司,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已全额退还举报人购房首付款,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已全额退还举报人服务费。市建设局约谈了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对于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按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处理。
案件事实:2018年11月1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浔好又多超市马腰金马西路加盟店的电子秤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子秤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子秤,在未取得检定合格报告前,该电子秤不得投入使用并及时申报检定。经查,该电子秤是2017年10月12日买的,用了有1年多了,至2018年11月1日,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强制检定周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元的决定。